发布时间:2017-03-28 05:45:29
作者:马泽方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不少***人经常会提出两个问题,一是不能抵扣的项目能否开具专用***?二是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怎么办?
首先,不能抵扣的项目也可以开具专用***。
《***、***税务总局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规定的应税行为。除此之外,都可以开具专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与能否开具专用***没有必然关系,购进餐饮服务、***服务、***服务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销售这些服务都可以开具专用***。
其次,既然***方可以开具专用***,那么受票方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怎么办?笔者认为,有下面三种方法可以使用。
方法一:不认证、不抵扣
企业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因为无法抵扣,所以不认证、不抵扣,在会计上视同取得普通***处理:
借:相关科目
贷:***存款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便,缺点是形成滞留票。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专用***。滞留票是税务***风险管理的***,企业需要就形成滞留票的原因进行说明,比较麻烦。
方法二:只认证、不抵扣
企业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认证但不抵扣。会计处理如下:
①取得***专用***时
借:相关科目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存款
②借:相关科目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这种方法的优点也是简便,缺点是不符合***关于***的会计处理要求,可能会对以后不得抵扣项目改变用途变为可抵扣项目造成不利影响。
方法三: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先正常认证、抵扣,再作进项税额转出。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不会形成滞留票,缺点是比较麻烦。会计上,根据《***关于印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款第二项,以及《***会计司关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条规定,一般***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取得***专用***时
借:相关科目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存款(“应付账款”等)
②经税务***认证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③按现行***制度规定转出时
借:相关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这种方法虽然比较麻烦,但是***稳妥的做法。
需要说明的是,对购进的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在以后转为可抵扣时,必须是购进时已经认证过的专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并特别强调“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并特别强调“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
“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并不是取得一张***专用***就行了,而是要认证相符。若取得时没有认证,待以后改变用途时也不能抵扣,将会追悔莫及。
综上所述,若购买永远不能抵扣的服务,如餐饮服务、***服务、***服务等,建议不要取得专用***,要求对方开具普通***;若购买暂时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要取得专用***并认证、抵扣、转出,待以后改变用途时再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可抵扣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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