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3-20 07:41:37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批准,现就取消、调整部分***性***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性***,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并按照***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或多退少补。
二、调整***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方水利建设***、地方水库***扶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门应当将本地区出台的减免政策报***备案。
四、各级***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五、各级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性***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布取消、调整或减免的***性***,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行政***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64〕财预王字第380号)、《***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同时废止。
财 政 部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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