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3-10 01:21:48
大家好!我是秦梁红,欢迎收听梁红讲税。今天我与大家一起分享的问题是,一位来自长沙名叫爱拉丁美人的微信朋友提出的问题——我公司是由母公司投资且100%控股的企业,公司2016年6月成立以来,注册资金并未完全到位,日常资金周转由母公司无偿提供,最近母公司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收取资金使用费。我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才能规避税务风险?请老师解答。
随着企业不断地发展,经营规模不断地扩大,关联企业已经是一个非常普遍的话题,也是税务部门重点关注的纳税事项之一。
关联企业间的“相互服务”、“资金拆借”非常普遍,如果对相关税收知识掌握得不全面,致使造成在纳税的过程中潜藏很多纳税风险。
首先我们来学习一下相关的财税政策:
第一、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二、《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以上规定,2016年6月-12月贵公司无偿使用母公司资金,母公司应按视同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没有自行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母公司将在应对税务稽查时面临调增收入、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风险。
从2017年1月1日起,母公司按年利率10%收取资金使用费,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应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但是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母公司约定的年利率10%,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对于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贵公司收到母公司开具的利息发票可以在财务费用中列支,但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增。
特别提示,我们还应当关注是否存在“超额借款”“未到位投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因此,假如贵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实收资本500万元,则借款金额在1000万以内的利息部分能在税前扣除。
但是,如果贵公司能提供资料证明与母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一致,也就是不存在借融资转移利润,减少税负的现象出现,同时又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超过债资比例的部分贷款利息也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今天的梁红讲税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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