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2-17 07:12:16
代理代销此类业务该如何处理为妥
【本集提示】***“营改增”后,因对“经济代理”与“委托代销”业务理解出错的情形比较普遍,怎样正确解决此类业务的涉税问题?应该如何防范此类业务的涉税风险?
【问题咨询】甲企业(一般***人)2016年以来,通过中间商(乙企业,一般***人)向另一家客户(丙企业)出售商品,但乙企业要求甲企业的某种原材料必须从乙企业买,通常情况该原材料市场价4000元/吨,但乙企业的售价是1万元/吨,超出市场价的部分相当于是***给乙企业的代理费,乙企业给甲企业开来1万元/吨的17%材料费***,该业务如此处理有何风险?应该如何正确处理该类业务?
【风险分析】上述咨询的问题表面上看是:甲通过乙将货物销售给丙以及甲向乙购买原材料。而实质上是:乙为了想得到好处费而变相要求甲向乙购买高价原材料。
【问题讨论】
一、乙企业获得“好处费”的行为到底是属于受托代销还是经纪代理?
税收以及会计上对于代销的规定是:代销包括收取手续费的代销以及买断代销两种情形。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是指厂商委托中间商,以中间或供应商的名义销售货物,盈亏由供应商或委托方负责,中间商仅取佣金报酬,而不是赚取差价,若销售不出产品,仍可将产品退还给委托人。买断代销是代销价由中间商确定,盈亏由中间商自行负责,中间商不收取佣金报酬,若销售不出产品,不可将产品退还给委托人。
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根据上述资料显示,乙企业的行为应该属于经纪代理(具体应该根据双方所签订协议的相关条款而定)。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乙企业应该按照6%开具商务辅助服务***专用***。
二、乙方高价出售原材料的行为是否合法?
财税[2016]36号规定:***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人***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人***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或者增加退还***税款。
该问题中的事实上乙企业通过开具17%的原材料******,表面上来看乙方多交***,而甲方多抵扣了***。本例中的甲乙双方可能均有一种认识误区,即***是链条抵扣税,只要上家开来多少税款下家就可以抵扣多少税款,这样的结果是未造成***税款流失,但税收政策并未明确规定一切应税行为均可如此作为,几年来不少企业的涉税判例已证明了这一点。
国税发[1996]210号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专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专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专用***。
显然本例中多开的材料价款部分就属于“虚开***专用***”。但鉴于乙方客观上提供了经纪代理的应税服务,结果虽然未造成***税款流失,但给甲方所在地的税收带来不利影响,以及甲方的财务处理等指标计算产生***影响。因而,乙方高价出售原材料的行为不合法。
【处理建议】根据《关于红字******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及相关政策规定进项有效处理。
【下集预告】税务部门如此答复***人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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