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2-14 08:17:31
商家为促进销售,做市场推广通常推出优惠券活动。优惠券的形式多样,有纸式的,有电子的,即有赠送也有销售。通常为100元代金券以低于100元金额进行销售(如:80元等),消费者购入该代金券可到商家进行购物消费。笔者就商家销售代金券形式进行分析。
案例:某商场为推动消费者***使用其客户端,对******并安装其客户端的注册客户可以5***入100元代金券。客户取得该代金券到该商场购物,可直接抵减价款但不能退款。商场销售该代金券及客户凭该代金券购物应如何缴税,***及***?
税收政策: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普通***,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专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普通***,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的凭证,留存备查。
第九条规定,《***税务总局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人应将***税控***软件升级到***新版本(V2.0.11):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补***”。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专用***。
《***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核定其销售额。
销售代金券
客户以5***入100元代金券时,商场取得预收资金不属于***征税范围,不需缴纳***,同时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该代金券性质与预付卡相同,即以5***入100元预付卡,到购物结算时以该代金券所注金额100元抵减部分价款。商场销售代金券时,不能向客户开具***专用***,应向客户开具***普通***。开具***普通***时,需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中的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开具,***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虽然代金券金额为100元,由于商场收款金额为50元,应按50元开具***普通***。开具的50元不征税******,不体现在***申报表中。
商场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款 50
贷:其他应付款——代金券(50抵100) 50
客户购物
客户拿代金券到商场购买商品时,由于代金券所注金额与原销售代金券的实收金额不一致,该差额属于商场对客户的销售折扣,商场需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商场不能按商品销售金额向客户开具***。客户使用代金券时,代金券部分商场不能向客户***,仅对客户补付货款部分开具***,如果客户不需补付价款,商场不应向客户开具***。
比如,客户到商场购入234元的杯子,使用1张50抵100的代金券,实际***134元。商场应按134元金额向客户开具***,***备注栏可注明“使用50抵100代金券一张”。***申报时,含税销售额134元作为已开具***销售额申报,含税销售额50元作为未开具***销售额申报;如果实收134元未向客户开具***,则按含税销售额184元作为未开具***销售额申报。
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款 134
其他应付款——代金券(50抵100) 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7.26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26.74
那么,原本卖234元的杯子,实际只卖184元,是否会被税务***界定为没有正当理由的价格明显偏低情况而被核定销售额呢?对此情况,商家有发售代金券的计划和文件,属于正常的市场推广活动,虽价格偏低但不应界定为无正当理由情况,通常不存在调整销售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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