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

北京中财讯财税筹划技术研究院

主营:财务 会计 税务咨询 培训 审计 筹划...

商铺首页 > 新闻动态 > 第2期 政府补贴的外资企业纳税处理-周华洋
北京中财讯财税筹划技术研究院
10
企业等级: 银品会员
经营模式:
所在地区: 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    QQ在线咨询2169035394
手机号码:
公司官网: www.cctax.net
公司地址:

第2期 政府补贴的外资企业纳税处理-周华洋

发布时间:2017-01-06 07:51:27        

第2期 政府补贴的外资企业纳税处理-周华洋

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决定了税务风险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因此,防范税收风险就源自于全面理解和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的本意,华洋论税就企业财税人员最容易弄错的热点、难点税收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地加以论述,帮助企业财税人员正确掌握和运用税收法律法规

本集提示 上集全面讲述了内资企业拿政府补贴的纳税处理问题,那么外资企业拿政府补贴是否需要纳税?是否和内资企业一样处理呢?

案情说明

2016年10月21日,中财讯专家组周华洋等三人来到深圳市宝安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企业终止前的税务风险测评工作,发现该企业政府补贴较多,均为企业资产购置的政府补贴,该企业并未对政府补贴进行单独核算,根据财税【2009】87号文件,该企业将2009年度、2010年度政府补贴共计800多万元全额计缴所得税。中财讯专家组认为根据国税函【2007】408号文件,企业取得的按政府补贴条件用于非流动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改良投入,则该项政府补贴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争论焦点1该企业2009年、2010年收到的资产购置的政府补贴应该按照财税【2009】87号文件还是国税函【2007】408号文件进行处理?

争论焦点2该企业除2009年、2010年外的其他年份收到的未单独核算的政府补贴是否也参照财税【2009】87号文件进行处理?

案例分析

由此案例可见,外商投资企业获取得政府补贴,必需严格分清三个时段:

1、2008年1月1日以前年度;

2、2008年1月1日以后年度;

3、2011年1月1日以后年度。

税法解读

外商投资企业在收到政府补贴时,应当根据当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政府补贴不是企业经营范围,不属于流转税征税范围,但必须正确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正式同执行相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但对于企业获取政府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还是对外资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现列表如下:

政府补贴的外资企业税务处理一览表

使用
时间
税法依据
主要内容
分析说明
2008年1月1日以前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失效于2011年
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没有明确规定,只有两个关于接受捐赠和搬迁补偿费收入的处理。外资企业一般是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作为补贴收入处理,或作为接受捐赠处理,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但如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情形的,也应当是不缴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失效于2011年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以后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08号失效于2011年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免予征收企所得税的,企业对取得的该项政府补助按接受投资处理,即接受的政府补助资产按有关接受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计价并可以计算折旧或摊销;该项政府补助资产的价值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除本条第(1)项规定情形外,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该政府补助额不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应对以该政府补助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按扣减该政府补助额后的价值计算成本、折旧或摊销。①政府补助的资产为企业长期拥有的非流动资产;②企业虽以流动资产形式取得政府补助,但已经或必须按政府补助条件用于非动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改良投入。
(3)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属于本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情形的,该政府补助额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法优于旧法。执行新法。
外资企业取得的财政补助补贴收入,只要有相关的法律、行政去规或国务院的文件规定免予征税,则企业可以不按会计制度规定作为补贴收入处理,也不需要作为接受政府捐赠记入捐赠收入处理,而视为接受投资进行税收处理。还可进一步理解为,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规定指明了专项用途,且有指明要征税的政府补助,可以视为符合规定,免予征税。如果接受的补助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如固定资产等,其资产的价值还可以与其他资产一样,按照税法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其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2011年1月1日以后年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1]70号文件强调的是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集结论】外商投资企业获取政府补贴,原则上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关键性的问题在于三点:第一是外商投资企业获取政府补贴不仅不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而且按照税法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可以在税前扣除,体现当时国家对于外商投资的鼓励;第二是2011年1月1日以后内外资企业执行相同政策;第三是过去的经济业务必须按过去当时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处理。

上述企业2009年度、2010年度800多万元政府补贴全额计缴的200多万元企业所得税,最后依据国税函【2007】408号文件的“按本批复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涉及补税或者退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予以退税。

【下集预告】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作者:周华洋     来源:中财讯集团

尊重版权,从我做起!本文为原创内容,由中财讯集团提供,转载时必须注明作者和来源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304108043@qq.com
  • QQ在线咨询2169035394
  • 手机:
  • 联系我时务必告知是在产品网上看到的!

北京中财讯财税筹划技术研究院

商铺|诚信档案

地址:

电话:传真:

免责声明:以上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产品网不涉及用户间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 纠纷由您自行协商解决。

风险提醒:本网站仅作为用户寻找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信息的平台。为避免产生购买风险,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 确认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质量。过低的价格、夸张的描述、私人银行账户等都有可能是虚假信息,请采购商谨慎对待,谨防欺诈,对于任何付款行为请您慎重抉择!如您遇到欺诈 等不诚信行为,请您立即与产品网联系,如查证属实,产品网会对该企业商铺做注销处理,但产品网不对您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联系:304108043@qq.com是处理侵权投诉的专用邮箱,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欢迎您向该邮箱发送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给您答复,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与支持!

商铺首页 | 公司概况 | 供应信息 | 新闻动态 | 诚信档案 | 联系我们 |

北京中财讯财税筹划技术研究院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地址: 主营产品:财务 会计 税务咨询 培训 审计 筹划服务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 产品网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商盟客服

您好,欢迎莅临,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