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0-08 08:50:33
***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批准,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 ***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来源/***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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