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11 08:52:50
***人异地预缴***有关城建税及附加政策问题的***新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人异地预缴***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时,以预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的***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时,以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来源/***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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